野鸡属于国家二级保护动物。野鸡曾经被人们当作动物界的“人参而大肆猎杀,在2008年的时候,野鸡成为我国的二级保护动物,非法捕杀者都会受到法律处罚。2020年5月27日,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发布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第303号》,将野鸡(雉鸡)列入《国家畜禽遗传资源目录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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